(2016)苏01民特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凯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特132号申请人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4号A座二层208、210室。法定代表人陆野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璇,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徐凯,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融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秦淮仲裁委)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宁秦劳人仲案[2016]44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裁决。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爱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章璇,被申请人徐凯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徐凯在仲裁阶段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爱融公司一次性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元及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4月21日期间病假工资195.3元。秦淮仲裁委于2016年9月1日作出宁秦劳人仲案[2016]4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爱融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徐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295元及病假工资163元。该裁决为终局裁决。上述裁决送达后,爱融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称:1.案涉仲裁裁决认定徐凯只是打架事件中的被动受害者、其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存在错误。监控视频足以显示,徐凯进行了主动攻击且具有主观故意,其以徐凯打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合法合理性。2.徐凯因其个人原因打架负伤,且未经其批准,亦无相关医疗机构证明,案涉仲裁裁决要求其支付徐凯病假工资存在错误,其无须支付。综上所述,案涉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徐凯辩称:案涉仲裁裁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是被殴打的受害者,不认可爱融公司所谓的解除理由。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爱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其在公司被殴打致伤,病假工资已是最底限,爱融公司应该支付。故请求法院驳回爱融公司的撤销请求。本案审查过程中,爱融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案涉仲裁裁决书和光盘各一份,用以证明其主张。徐凯对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但对爱融公司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其中的光盘系其在仲裁阶段提供,能够证明其是受害者。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如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关于爱融公司提出的根据视频显示,其解除徐凯具有合理原因、不应支付徐凯病假工资,仲裁庭认定其系违法解除属认定事实不清,裁决应当予以撤销的事由,本院认为,该撤销事由属于仲裁庭对案涉相关事实及相应责任的认定,系仲裁庭行使裁决权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的范围,故对该撤销事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爱融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裁决可以撤销的条件,故对其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秦劳人仲案[2016]44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爱融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胜审判员 姜 欣审判员 陆红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文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