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行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唐云淑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等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云淑,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初1014号原告唐云淑,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大兴胡同45号。法定代表人张健,局长。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大东四北大街钱粮胡同3号。法定代表人李先忠,区长。原告唐云淑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以下简称东城公安分局)非政府信息告知行为和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云淑诉称,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被告东城公安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5年11月19日原告收到被告东城公安分局作出的东公信息公开字(2015)第135号-非政《非政府信息告知书》。原告不服,于2015年12月2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于2016年8月8日收到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东政复字[2015]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认为,被告东城公安分局作出的告知书和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行政乱作为,是违法的。请求法院撤销以上告知书和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东城公安分局限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公开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唐云淑向东城公安分局申请公开的事项属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范畴,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该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唐云淑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应予驳回。鉴于唐云淑针对东城公安分局作出的非政府信息告知书所提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其一并要求撤销复议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请求事项,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应一并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云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唐云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晓审 判 员 胡 柳人民陪审员 纪淑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