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58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任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5832号原告:任某,农民。被告:付某,农民。原告任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任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存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