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口���宣化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宣化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市宣化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2442号原告:张家口市宣化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天庙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5758922287W。法定代表人:刘镇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宣赤路南巷27号。法定代表人:李万隆,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家口市宣化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家口市宣化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拆迁款3838163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2月16日签订委托搬迁协议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拆迁改造工作,后来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拆迁义务,被告仍余3838163元拆迁费用没有给付原告。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必须有明���的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张家口市宣化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家口市宣化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晓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雅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