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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2执6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军利、李小芳与陕西鑫方元实业有限公司、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利,李小芳,陕西鑫方元实业有限公司,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610-3号申请执行人刘军利,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小芳,女,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鑫方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雍兴路建材市场二楼。法定代表人曹克让,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翔县雍兴路。法定代表人陈和平,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10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军利、李小芳诉陕西鑫方元实业有限公司、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现正在履行之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永利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月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