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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终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蒋明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64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明,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北碚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同月18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结合前因盗窃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于2008年8月15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因减刑于2014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16年7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蒋明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渝0109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对被告人蒋明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将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断线钳依法予以没收、将扣押在案的被盗电缆线依法返还被害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路灯管理处。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明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蒋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明撤回上诉。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刑初4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但 斌代理审判员  刘其柱代理审判员  夏玉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树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