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3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林勇、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勇,张某,倪某,王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3449号申请执行人林勇,男,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光华,瑞安市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73年5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被执行人倪某,男,汉族,2000年8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法定代理人张某,被执行人倪某的继母。被执行人王章玉,女,1933年6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林勇与被告张某、倪某、王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4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张某于偿还申请执行人林勇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按月利率1%计算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倪某、王章玉在对倪仕道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各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各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6月12日,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各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王章玉在银行(账户:10×××07)有存款547.14元;被执行人张某在银行(账号:12×××43)有存款3125.86,上述存款扣除本案执行费、诉讼费后尚无余款可供分配;被执行人倪某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6月13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张某配偶倪仕道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安阳镇C区红光村阳光小区3幢2单元602室(产权证号:00054945,抵押于广发银行),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依法查封上述房产,因上述房产已设定抵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进一步处置。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某、王章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终结执行申请报告,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34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鲍斌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志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