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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志鹏、许大亮、李静、杨志会诉被告曹东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鹏,许大亮,李静,杨志会,曹东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379号原告李志鹏,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许大亮,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李静,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杨志会,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四原告委托代理人程程,女,黑龙江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东风,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鹏、许大亮、李静、杨志会与被告曹东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鹏、许大亮、李静、杨志会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00元,减半收取637.50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立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