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4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尹俊涛与蒋庆忠、广饶县华艺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俊涛,蒋庆忠,广饶县华艺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4160号原告尹俊涛。被告蒋庆忠。被告广饶县华艺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人民路西首(十九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俊涛诉被告蒋庆忠、广饶县华艺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俊涛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尹俊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蒋庆忠所有的位于广饶县广饶街道十九村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广饶201429**)。二、被告蒋庆忠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