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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7执5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万汉兵与湖北两江鹅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汉兵,湖北两江鹅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7执5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万汉兵,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湖北两江鹅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宝龙街街北。法定代表人何小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万汉兵与被执行人湖北两江鹅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鄂新洲汪民商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万汉兵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湖北两江鹅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两江鹅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湖北两江鹅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4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万汉兵109691元(收取执行费2709元),并将被执行人湖北两江鹅业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北两江鹅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扣划,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何小捷长期在外,去向不明。本院将对被执行人湖北两江鹅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万汉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两江鹅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扣划,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何小捷长期在外,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新洲汪民商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湖北两江鹅业科技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5)鄂新洲汪民商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下欠的77577.76元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消失后),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新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