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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民初25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荔城区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郑钿清、莆田市通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城中城古典家具有限公司、陈碧娟、黄福华、林福星、蔡洪添、陈少红、王辉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莆田荔城区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郑钿清,莆田市通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城中城古典家具有限公司,陈碧娟,黄福华,林福星,蔡洪添,陈少红,王辉煌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2595号之二原告福建莆田荔城区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延寿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6879496XH。法定代表人黄文胜,董事长。被告郑钿清,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告莆田市通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坝下工艺路瑞国宝业商厦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674002862B。法定代表人黄福华,董事长。被告福建省仙游县城中城古典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溪尾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5509995684。法定代表人郑钿清,总经理。被告陈碧娟,女,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黄福华,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林福星,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告蔡洪添,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陈少红,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告王辉煌,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福建莆田荔城区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郑钿清、莆田市通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城中城古典家具有限公司、陈碧娟、黄福华、林福星、蔡洪添、陈少红、王辉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莆田荔城区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莆田荔城区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莆田荔城区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4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40元,由郑钿清、莆田市通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省仙游县城中城古典家具有限公司、陈碧娟、黄福华、林福星、蔡洪添、陈少红、王辉煌负担。审 判 长  连森妹人民陪审员  黄秀清人民陪审员  郑绍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婷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