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光文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光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838号罪犯李光文,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三江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1日作出(2012)三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光文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柳市刑二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罪犯李光文于2015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9月1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以罪犯李光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李光文减刑一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光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获监狱劳动能手。自2015年3月起至2016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86.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罪犯李光文户籍所在地的剑河县南哨乡南甲村民委员会、剑河县司法局南哨司法所、剑河县民政局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李光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光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appoint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