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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刑更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忠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437号罪犯吴忠生,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08)博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忠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3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9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吴忠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忠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吴忠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吴忠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忠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