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刑终1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华雷危险驾驶罪2016刑终1827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1827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户籍地为本市天河区。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粤0111刑初2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张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刑初2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阳开审 判 员  王 婧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桂慧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