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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鲁金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鲁金龙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957号罪犯鲁金龙,男,1967年2月5日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7日作出(2000)白中法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鲁金龙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将鲁金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8年。.本院分别于2006年12月、2009年12月、2013年9月、2016年1月将鲁金龙的刑期减去1年6个月、1年5个月、1年7个月、1年5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鲁金龙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余刑。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鲁金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最后一次减刑,考核积分符合减余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金龙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范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