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李留仁与张志江、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留仁,张志江,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李留仁,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证件号码412825197412253313。被执行人张志江,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XX,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本院在执行李留仁与张志江、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志江、XX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张志江、X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留仁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