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北京润峰恒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联邮博雅纸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润峰恒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联邮博雅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84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润峰恒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洪文,经理。被执行人北京联邮博雅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权,经理。北京润峰恒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峰公司)与北京联邮博雅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85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润峰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联邮公司支付案款3427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联邮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联邮公司名下有房屋、车辆信息。本院依法扣划联邮公司银行存款23500元,已发放给润峰公司。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联邮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润峰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34272元,尚余10772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联邮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民(商)初字第858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汤鸿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