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沈阳鼎康供暖有限公司与杨淑华、沈阳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鼎康供暖有限公司,杨淑华,沈阳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暖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01047号原告:沈阳鼎康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40号(A栋1-18-11室)。法定代表人:王振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孟非,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淑华。委托代理人:齐玉辉,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九经街6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阳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暖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九经街6号。负责人:王德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沈阳鼎康供暖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联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暖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鼎康供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沈阳鼎康供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振国审 判 员 唐 卫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