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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民初6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陆建媛与无锡灵申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媛,无锡灵申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6111号原告陆建媛。被告无锡灵申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建媛与被告无锡灵申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建媛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无锡灵申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建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媛撤回对无锡灵申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黄思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檬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