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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5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诉许淑娥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许淑娥,赵雪梅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5557号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更,经理。被告许淑娥,女,43岁。被告赵雪梅,女,5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与被告许淑娥、赵雪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