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莲香与肖运登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莲香,肖运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贺莲香,女。被执行人:肖运登,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莲香与肖运登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运登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53355.5元。现被执行人肖运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育良人��陪审员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扬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