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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莲香与肖运登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莲香,肖运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贺莲香,女。被执行人:肖运登,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莲香与肖运登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运登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53355.5元。现被执行人肖运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育良人��陪审员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扬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