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02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徐家辉与蒋梦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家辉,蒋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徐家辉,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蒋梦华,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人,住上饶市鄱阳县。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徐家辉申请执行蒋梦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6)赣1002民初100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蒋梦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邹茂孙材料款人民币75560元。因被执行人蒋梦华暂无履行能力,本院已执行标的款人民币0元,未执行标的款人民币755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6)赣1002民初100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淑闽审判员 邓 波审判员 吴国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