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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终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某犯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终252号抗诉机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鹤川,原连云港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收费员。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苏0703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连云港车管所损失220660元。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刑初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 洁代理审判员 齐 扬代理审判员 张清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双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