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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刑更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覃唐杰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唐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1163号罪犯覃唐杰,男,1995年9月27日出生,苗族,高中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丹寨县,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丹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覃唐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于2013年11月12日从凯里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6月3日至2017年4月2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6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0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4年2月至2015年10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覃唐杰在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唐杰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杨晓春审判员  张春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令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