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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3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贲心广与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贲心广,刘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3312号原告:贲心广,男,1954年3月1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刘杰,男,1964年1964年5月25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贲心广诉被告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贲心广于2016年10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贲心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贲心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贲心广负担。审 判 员  丁家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