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3民初3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贲心广与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贲心广,刘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3312号原告:贲心广,男,1954年3月1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刘杰,男,1964年1964年5月25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贲心广诉被告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贲心广于2016年10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贲心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贲心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贲心广负担。审 判 员 丁家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