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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4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初629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66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惠娟,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而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