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4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初629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66年4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惠娟,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而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