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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执6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邬红力与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河北凤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红力,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河北凤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678号申请执行人邬红力,女,汉族,1968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89号长安广场18层。法定代表人郎亚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凤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89号长安广场18层。法定代表人郎亚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邬红力与被执行人河北泛亚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河北凤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5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凌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申请人其他案件在井陉县法院执行,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516号裁决书指定石家庄市正定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良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同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