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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3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云侠与张奎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侠,张奎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935号原告:杨云侠,女,1960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张奎树,男,1947年5月1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杨云侠与被告张奎树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6年8月24日,被告张奎树对萧公(马井)行罚决字[2016]3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异议,于2016年9月1日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奎树已就萧公(马井)行罚决字[2016]3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致使本案中止,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佩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