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9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刘辉与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9196号原告刘辉,女,197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张馨,黑龙江津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市虹梅路1801号宏业大厦。法定代表人:RobertLaverneButtermoreIII,职务董事长兼大中国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天举,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丹丹,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诉被告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受理。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因不服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劳人仲字(2016)第50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8月17日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浦东新区法院已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案号为(2016)沪0115民初60113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将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认为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为2016年8月17日,先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立案时间2016年8月18日。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劳动争议纠纷已由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哈劳人仲字(2016)第503号仲裁裁决书。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案号为(2016)泸0115民初60113号。刘辉于2016年8月18日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案号为(2016)黑0103民初919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将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罗克韦尔自动化(中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金龙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李金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宇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