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桐与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后辛村村委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桐,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后辛村村委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095号原告:张桐。被告: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后辛村村委委员会。住所地:周村区后辛村。法定代表人:任峰,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万春,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桐诉被告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后辛村村委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张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桐撤回对被告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后辛村村委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桐负担。审判员 褚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