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执13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量力支行与四川天呈贸易有限公司、谌春梅、谌庆容、谌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量力支行,四川天呈贸易有限公司,谌春梅,谌庆容,谌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131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量力支行,营业场所成都市成华区。负责人王继东,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支行员工),女,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四川天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谌春梅。被执行人:谌春梅,女,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谌庆容,男,195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谌兵,男,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执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量力支行与四川天呈贸易有限公司、谌春梅、谌庆容、谌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目前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天呈贸易有限公司、谌春梅、谌庆容、谌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量力支行对此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加辉审 判 员 王雪梅代理审判员 熊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