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执3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重庆昆缆电线有限公司与重庆富鹏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全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昆缆电线有限公司,重庆富鹏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全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7执305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昆缆电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淑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富鹏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其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全富,男。本院执行重庆昆缆电线有限公司与重庆富鹏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全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在银行、车管、房屋管理部门等单位调查了解,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昆缆电线有限公司至今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为此,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截止2016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重庆富鹏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全富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昆缆电线有限公司执行案款本金552971.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2699.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05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15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跃庆审判员 苟涛邦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