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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3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象山合川针织制衣厂、象山今日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3039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证14499276-6)。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谢语诚,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象山合川针织制衣厂(组织机构代码证72811326-X)。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桥头林村。代表人:林成成,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象山今日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6451665-6)。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大矸头村。法定代表人:林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象山辰和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9821409-3)。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桥头林村。法定代表人:林孝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林文金,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象山县丹东街道桥头林村*组***号。被执行人:张英芝,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象山县丹东街道桥头林村*组***号。被执行人:张赛莲,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象山县丹东街道桥头林村*组***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象山合川针织制衣厂、象山今日服饰有限公司、象山辰和服饰有限公司、林文金、张英芝、张赛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甬象商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合川针织制衣厂、象山今日服饰有限公司、象山辰和服饰有限公司、林文金、张英芝、张赛莲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合川针织制衣厂、象山今日服饰有限公司、象山辰和服饰有限公司、林文金、张英芝、张赛莲支付执行款1577706.96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9499.5元、执行费18177.0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合川针织制衣厂、象山今日服饰有限公司、象山辰和服饰有限公司、林文金、张英芝、张赛莲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象山合川针织制衣厂、象山今日服饰有限公司、象山辰和服饰有限公司、林文金、张英芝、张赛莲尚应支付执行款1577706.96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9499.5元、执行费18177.07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象山合川针织制衣厂、象山今日服饰有限公司、象山辰和服饰有限公司、林文金、张英芝、张赛莲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30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