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6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苑香银与故城县神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柴竹会、冯永华、马保英、焦心俊、辛文芹、陈国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香银,故城县神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柴竹会,冯永华,马保英,焦心俊,辛文芹,陈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378号申请执行人:苑香银。被执行人:故城县神农种植专业合作社。被执行人:柴竹会。被执行人:冯永华。被执行人:马保英。被执行人:焦心俊。被执行人:辛文芹。被执行人:陈国胜。本院在执行苑香银与故城县神农种植专业合作社、柴竹会、冯永华、马保英、焦心俊、辛文芹、陈国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制作的(2016)冀11民终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焦心俊名下位于河北省故城县郑口镇广交区康宁路南侧(房产证为故城字第606**号)房产一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淑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梦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