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特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秀岩申请朱春男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秀岩,朱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特34号申请人王秀岩,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申请人朱春男,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秀岩申请被申请人朱春男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王秀岩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秀岩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秀岩撤回申请宣告朱春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宇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