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30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马爱红与王延庆、马康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爱红,王延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166号申请执行人马爱红,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宜川县人。被执行人王延庆,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宜川县人。马康康,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宜川县人。申请执行人马爱红与被执行人王延庆、马康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该案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延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爱红及被执行人王延庆于2016年10月26日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王延庆以化肥向申请执行人马爱红折抵执行款13500元,于2016年11月10日前折抵4500元,2016年12月10日前折抵9000元。2、剩余执行款19914元王延庆于2017年4月30日前履行13500元,2017年10月30日履行6414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5)宜川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寇 欣执行员 候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黑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