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3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早热汗∙吐木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974号罪犯早热汗?吐木尔,女,1978年11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2008)一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早热汗?吐木尔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津高刑执字第24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29年10月26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41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36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27年12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不变。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早热汗?吐木尔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早热汗?吐木尔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监狱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早热汗?吐木尔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早热汗?吐木尔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10月27日起至2027年3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军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