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仕敏与被执行人肖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仕敏,肖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21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李仕敏,男,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肖燕,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通江县邮政储蓄银行职工,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仕敏与被执行人肖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肖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仕敏借款190000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10元,负担执行费2750元,但被执行人肖燕至今未履行。2015年10月12日,本院作出了(2015)通执字第7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自2015年10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肖燕的工资收入中扣留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肖燕的工资收入共计24000元(从二0一五年十月至二0一六年九月),提取后每月继续扣留被执行人肖燕工资收入2000元至扣足290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林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