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7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吴宝与马佳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马佳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7323号原告:吴宝。被告:马佳锋。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宝诉被告马佳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宝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宝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吴宝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