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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7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吴宝与马佳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马佳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7323号原告:吴宝。被告:马佳锋。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宝诉被告马佳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宝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宝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吴宝负担。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