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6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与许柱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许柱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6民初970号原告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博野县工业区北邑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冠雄,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少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柱英。原告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柱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被告许柱英的信息,立案后应诉手续无法送达。因此,原告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待原告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有了被告许柱英的准确信息后再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退还原告河北冀中漆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国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时雅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