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终6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长沙世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世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6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联丰路398号利海世纪绿洲花园会所四楼。法定代表人:冯隆陆,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世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288号华尔街中心(金色地标大厦)602、603、604、605号房。法定代表人:丁武,执行董事。上诉人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世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送达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照该通知要求于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利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凯审 判 员 王 勇代理审判员 金新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