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方俊锋与方凌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俊锋,方凌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3290号原告方俊锋,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教师,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代理人赵书琴,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凌珍,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俊锋与被告方凌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俊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俊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由原告方俊锋负担。审判员 苏化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寇亚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