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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3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方俊锋与方凌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俊锋,方凌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3290号原告方俊锋,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教师,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代理人赵书琴,襄阳市樊城区米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凌珍,女,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俊锋与被告方凌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俊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俊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由原告方俊锋负担。审判员  苏化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寇亚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