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盛立与被执行人祁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盛立,祁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516号申请执行人:雷盛立,男。被执行人:祁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郝前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盛立与被执行人祁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祁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7808.79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育良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杨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