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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20刑初170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6]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在经营注册地在上海市奉贤区的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期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向上海某甲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乙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39697.58元,税额人民币78417.6元,上述发票均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林某某的供述,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抵扣证明、税收缴款书,企业工商资料,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五支队下发的协查取证的通知,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税收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已补缴了国家被骗税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郑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