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民初3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苏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王旭飞,曾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24民初3536号原告:苏祥,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委托代理人:俞佳伟,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04421233J。代表人:蒋晓峰,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怡,该单位职员。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1幢2楼,组织机构代码68390902-8。代表人:叶向红,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振林、张倩,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禾兴南路19号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50512553N。代表人:仇旭峰,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熠,该单位职员。被告:王旭飞,男,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曾杰,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苏祥为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保险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保险公司)、王旭飞、曾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被告中保公司、永诚保险公司、浙商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交强险(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入交强险)、再商业险】承担优先赔付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7423.86元,被告王旭飞、曾杰对于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俞佳伟、被告永诚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振林、被告浙商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熠、被告王旭飞、曾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保公司递交了书面答辩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3年1月24日,王旭飞驾驶渝C×××××重型自卸货车(登记车主为曾杰)由海盐县沈荡镇驶往海盐县于城镇,9时30分当其沿南王线北往南行驶,途经海盐县沈荡镇聚金村路段超越郑杰驾驶的浙F×××××小型轿车时,与相对方向苏祥驾驶的浙F×××××轻型厢式货车相撞,导致苏祥驾驶的浙F×××××轻型厢式货车甩尾再与郑杰驾驶的浙F×××××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苏祥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2013年2月22日,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旭飞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自卸货车,遇雨雾天气未降速行驶,且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苏祥无事故责任,郑杰无事故责任。三、投保情况:渝C×××××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保公司处处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永诚保险公司处投保了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浙F×××××小型轿车在被告浙商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四、治疗情况:事发后原告在海盐县人民医院、嘉兴市第二医院等院住院和门诊治疗,其中在嘉兴住院42天。五、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情况:2016年5月9日,原告之伤经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24个月、护理期限为90日、营养期限为120日。被告方认为三期过长,但经本院释明,均不申请重新鉴定,故对被告方的意见本院无法采信,对原告提供给的该证据予以确认。六、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87428元(43714元/年×20年×10%)。本院认为,原告方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七、医疗费:原告方主张医疗费76604.51元并据此提供医疗费发票十三份和费用清单五份。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票据计算医疗费金额为75934.71元(已扣除其中包含的伙食费)。另外,被告曾杰已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686.60元其据此提供票据一份,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故合计医疗费为76621.31元。被告方认为原告中间二次住院系原告自身原因,应予扣除,但该从病历记载均为交通事故导致的右胫骨骨折术后骨不愈合,经本院释明,被告方对该治疗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不申请鉴定,故本院对被告方的观点无法采信。八、误工费:原告主张81360元(113元/日×30日×24个月)。本院认为,原告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九、护理费:原告主张10170元(113元/天×90天)。本院认为,原告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十、营养费:原告主张3600元(30元/天×120天)。本院认为,原告方诉请金额偏高,结合本案情况,本院认定营养费为1800元。十一、鉴定费:原告主张2100元并提供票据一份。本院认为,原告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十二、交通费:原告主张交通费500元,被告方对此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十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630元(15元/天×42天)。本院认为,原告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客观上导致其精神痛苦,其有权请求该项费用,且可主张优先入交强险。原告主张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十五、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10031.35元(28661元/年×7年×10%÷2)。本院认为,原告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方对此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十六、付款情况:被告曾杰已垫付48686.60元,其他被告方未垫付。十七:其他情况:被告王旭飞系被告曾杰雇佣的驾驶员。裁决结果本院认为,根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超过部分,由交通事故各方按各自的过错责任大小分担(其中当事人可以请求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先予赔偿)。被告王旭飞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保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在被告永诚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郑杰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浙商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被告王旭飞又负事故全部责任,故由被告中保公司在交强险有责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浙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责任,被告永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过部分,被告曾杰作为被告王旭飞的雇主,则由被告曾杰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为“本案相关情况”中的第六项至第十五项,共计275640.70元,由被告中保公司在交强险有责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其中医疗费用限额内1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11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4583元)】;被告浙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元【其中医疗费用限额内1000元、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11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417元)】;超过交强险的数额为143640.7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赔偿鉴定费,另外因被告曾杰的肇事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险,其也同意扣除20%的免赔额,则其中的113232.56元【(143640.70元-2100元)*80%】可列入商业三者险予以理赔,故该金额由被告永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损失30408.14元如前所述由被告曾杰负担,因该被告已支付了48686.60元,故为简便计,由被告中保公司直接支付原告101721.54元,被告曾杰多支付的18278.46元,由其与被告中保公司自行结算。被告永诚保险公司认为应扣除非医保费用,对此,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要扣除非医保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做了明确的说明义务,且被告曾杰对此并不认可,故本院对其该观点本院无法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祥101721.54元;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13232.56元;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2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4元,由原告苏祥负担163元,被告曾杰负担7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秀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姝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