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高松与被执行人祁东县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东县湘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高松,祁东县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东县湘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554号申请执行人:彭高松,男。被执行人:祁东县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明生。被执行人:祁东县湘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高松与被执行人祁东县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东县湘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祁东县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10万元;被执行人祁东县湘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4000元。现被执行人祁东县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东县湘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育良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杨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