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24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刘剑东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东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24刑初256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剑东,男,1987年8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6年7月20日被五华县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6)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剑东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剑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7月20日间,被告人刘剑东在五华县水寨镇县国税局侧经营的某华亨商行提供自动麻将机给他人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2016年7月20日晚22时许,五华县公安局在现场将被告人刘剑东和参赌人员邓某明珠、李某文俊等13人抓获归案。以上事实,被告人刘剑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证据保全及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剑东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剑东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剑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伟萍审 判 员 刘 东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拥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