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执1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德森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森,缪希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1945号申请执行人陈德森,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缪希家,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德森与被执行人缪希家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做出的(2015)怀民初字第03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缪希家给付原告陈德森赔偿款2.825万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德森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陈德森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本院于2016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缪希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缪希家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除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外,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陈德森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缪希家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陈德森发现被执行人缪希家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缪希家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景军代理审判员 张 洪代理审判员 仇洪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晓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