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州心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四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心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四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3775号原告:徐州心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御景园88号楼610室。法定代表人:杨思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利,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四梅,女,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丰县。徐州心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四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徐州心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心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心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州心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秉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