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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民初2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万小勇、万小秀诉李国栋、周亮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小勇,万小秀,李国栋,周亮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2190号原告:万小勇,男,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原告:万小秀,女,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被告:李国栋,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江西省进贤县。被告:周亮喜,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小勇、万小秀诉被告李国栋、周亮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二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小勇、万小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小勇、万小秀承担。审判员 :刘利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凤斌